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3]369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天津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律师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三、2003年8月15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附: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图(略)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