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发〔1980〕268号《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已经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指令》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压缩各种锅炉烧油
截至一九八0年底,我市还有烧油锅炉五十三台,已经下达改炉计划四十三台,其中列入措施项目的三十七台,列入基建项目的六台。有关部门和改炉企业必须抓紧改炉进度,按期完成;其余十台由市计委、经委、物资局组织有关局和企业,尽快提出改炉规划。
原设计烧油的电厂,能够改为烧煤的,要改为烧煤。军粮城电厂要抓紧改煤施工进度,按期完成;杨柳青电厂的改造要迅速安排,尽快动工;大港电厂的改造,由市计委和电力部联系,尽快确定方案报国务院。
在烧油锅炉改烧煤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改造的工程量,完工的时间,另一方面必须讲求经济效果,改进烧煤锅炉的性能,提高热效率;根据技术经济条件,统筹安排,尽可能同发展集中供热结合起来,做到热电结合。为了尽快把油压缩下来,可集中力量先供热,后发电,并注意“三废”治理、保护环境。
二、压缩工业窑炉烧油
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燃烧温度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并已批准烧油的石油和化工管式加热炉,摄氏一千五百度以上的高温窑炉,低速内燃机,设计烧油的燃气轮机,碱回收的焚烧炉等,目前不能用煤炭或煤气代替的工业窑炉,暂时允许烧油。
暂时允许烧油的单位,要认真加强管理。烧油要有计划、有计量、有核算、有考核,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要做好输油管道的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每年都要制定降低消耗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努力降低耗油定额。对节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用油超定额消耗的,限期改进,甚至停产整顿。
不允许烧油的单位,要迅速制定切实可行、投资少、见效快的改烧煤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经委会同物资局审批;对改炉条件确有困难,产品又不适销对路的,由市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实行关、停、并、转。
三、压缩油田和炼油厂的自用油
油田和炼油厂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烧油,应同其它单位烧油一样,分户、分项、分设备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国家计划。
油田和炼油厂烧油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以及不符合烧油条件的其它工业窑炉,要拟订改烧煤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计划外供油。油田和炼油厂不得给任何未经国家批准用油的单位供油。分散井生产的油和落地油,应就地就近供应国家批准的用油单位。
油田和炼油厂,要通过加强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各种损耗,压缩自用油,提高商品率。到一九八五年,油田的原油统配商品率要求达到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炼油厂的综合商品率要求达到百分之九十二点五以上。
四、严格执行烧油计划和审批制度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我市制订和下达的长远和年度节约能源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
严格审批制度。对允许烧油的,由市物资局核定烧油定额和数量,发给烧油许可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限期改造,暂时允许烧油的,核定改炉期限,发给临时烧油许可证,逾期不改,吊销临时烧油许可证,停止供油。对未经批准,没有烧油许可证或临时烧油许可证而烧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未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建设或引进烧油设备,也不得借检修、维修之机扩大原烧油设备,擅自增加烧油数量。
在大力压缩现有烧油的情况下,一般不准增加新烧油户和新烧油设备。个别单位确因生产、工艺上有特殊要求,产品重要。影响较大,必须烧油的,其主管部门应根据“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首先做好本部门的烧油综合平衡,在现有烧油控制指标范围内,提出调整安排意见,报市计委审查,上报国家计委批准;不允许“先斩后奏”,以既成事实迫使认帐。
五、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
压缩烧油所需的改造资金,一是由国家节能基金中按有关规定解决一部分;二是由市更新改造资金补助一部分;三是由烧油企业及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新建烧煤发电机组代替烧油发电机组,所需资金按设计标准核定,由国家专项贷款。
改炉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各部门和各单位应首先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计委、物资局按物资供应渠道,列入计划,专项安排,保证供应。
改炉所需的烧煤锅炉,必须按热效率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先进炉型设计,质量要达到第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标准。
改炉后所需煤炭,由物资局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证供应。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