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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12 生效日期: 1988-12-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深入,我省因公出国人员和出国用汇也随之增加。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分别比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指标节减30%和31%。今年一至十月份,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累计占财政部下达控制指标的86.9%,其中非贸易外汇累计占控制指标的84%。非贸易外汇中,党政干部出国用汇占控制指标的83%。总的看,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用汇执行情况是好的,今年也不会突破中央下达的控制指标,但从近两年的执行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大部分团组出国前只申报国别,不申报具体城市,出国后随意增加出访城市,相应加大了外汇支出;(二)借故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擅自增加顺访路线及绕道访问其它国家,增大了外汇支出;(三)在外费用开支无原始单据,回国后持白条子报帐的现象比较普遍;(四)出国团组事先对出访目的和国别进行可行性研究不够,人数偏多,组成人员不够精干,出访成果和经济效益不够好,少数团组没有成果,形同公费旅游。 
  为了切实解决出国用汇中存在的问题,把我省今年审批和核销出国用汇工作做得更好,我们意见: 
  一、继续实行出国用汇计划控制。今后出国用汇继续实行计划控制,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无论其出国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须由其主管部门按出国团组的性质认真编制年度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十一月底(今年为十二月底)以前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经贸委等归口单位,由各归口单位综合平衡后,按其用汇性质分类编制本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报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待财政部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下达后,由财政厅分别核定各归口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的控制指标,并抄送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分局监督执行。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财政厅不再办理出国用汇预算,并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出国用汇指标。 
  二、严格审批制度。凡有出国任务的单位,在组团时,事前必须详细报告出访目的及可行性研究、出访国家和出访路线(包括具体城市名称)以及外汇落实情况,凭财政厅“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专用单”,作为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批时的附件。经批准的出国任务书,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或延长出访时间。不管哪个团组,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厅不予核销外汇,单位不予核销人民币,其外汇和人民币金额全部由本人负担,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 
  三、严格掌握开支标准。经批准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各项费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所有开支(不包括小费)原则上都要有原始单据,否则不予核销,由本人全部承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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