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七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 1996-07-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为将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屠宰(点)的管理,彻底取缔私杀滥宰,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上市,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今年年底前,乡(镇)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全面开展起来,要实现在我市城镇上市的肉品检疫率达到100%。 
  二、畜禽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将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尤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定点办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将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巩固下去,避免出现新的问题。 
  三、广大市民要提高参与、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外购头来路不明、质量没保证的肉品,购肉时要索要信誉卡。对那些拒不执行政府规定,继续私杀滥宰,继续在禁养区内存留活畜的业户和逃避检疫、出售病害肉、注水肉的不法业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政府搞好定点屠宰工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