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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的精神,第一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3年。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和管理等事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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