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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决策,实施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自治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宁夏区域内国有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建立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批可研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范围是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审批或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按规定应由市、县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项目审批程序办理。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的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和竞选,特殊工程需要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发包单位认可,且只能进行一次分包,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工程质量控制放在首位,对施工全过程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违反监理规定、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实行“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自治区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十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严禁无证设计和越级设计。工程勘察单位要对现场进行全面踏勘,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范围、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可研报告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和设计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凡因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要扣减设计费。若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浪费的,要通报批评,设计资质认证部门还要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对承担的设计项目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未按合同提供施工图纸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应视情况扣减设计费。设计单位必须选派熟悉业务的设计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出现的技术问题。 
  (十六)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严禁挂靠承包。凡违反此规定的,项目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权。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加强概预算工作的管理。项目概预算应包括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三部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计划部门认可的标准定额,打足投资,不留缺口,控制工程造价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静态投资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0%的,要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一律不得超概算,否则,超支部分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十九)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有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对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缺乏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二)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要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二十四)加强报告制度。要继续坚持重点建设项目例会制度和信息月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及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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