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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 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 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


┌────┬──────┬───────────────────┐│ 境内 │ 企业名称 │                   ││ 投资 ├──────┴────┬──────────────┤│ 主体 │所属省(市)、治治区 │              ││    │或所属中央企业    │              ││    ├────┬──────┴─┬───┬────────┤│    │ 电话 │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联系人│        │├────┼────┴───┬────┴───┴────────┤│ 境外 │企业(机构)名称│                 ││ 中资 ├──────┬─┴─────────────────┤│ 企业 │ 业务范围 │                   ││(机构)├──────┼───────────────────┤│    │ 注册地址 │                   ││    ├──────┼──────┬─────┬──────┤│    │ 注册日期 │      │商业注册号│      ││    ├──────┼──────┼─────┼──────┤│    │ 雇员总数 │      │中方派出人│      ││    │      │      │  员数  │      ││    ├──────┼──────┼─────┼──────┤│    │中方负责人姓│      │中方负责人│      ││    │   名   │      │  职务  │      ││    ├──────┼──────┼─────┼──────┤│    │  电话  │      │ 应急电话 │      ││    │      │      │ (手机) │      ││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    │ 批准文件号 │      │批准证书号│      │├────┼──────┴──────┴─────┴──────┤│备注  │                          │└────┴──────────────────────────┘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机构)名称│登记档案编号│批准文件号│批准证书号│├────────┼──────┼─────┼─────┤│        │      │     │     │└────────┴──────┴─────┴─────┘

(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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