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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9]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协调解决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努力做好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经费上划、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落实工作。 
   
 
1999年12月29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稳妥实施,保持稳定,服从大局,严明纪律,确保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按新核定编制人员上划,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执法严明、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职能划入 
  根据中编办发[1999]13号文件精神,将质量宏观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技术机构,随这次体制改革一并划入。其他需要划人的职能随同级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在确定有关单位“三定”方案时.同时划转到位。 
  (二)关于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全省各级技术监督局统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稽查队。 
  设区市的区技术监督局一律改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作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挂稽查队牌子。 
  设区市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大型专业市场和重点乡(镇)确需设置派出机构或人员的,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省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2、技术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对省、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机构设置: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测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省技术监督局现有技术机构。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技术机构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类技术机构合并设置。 
  设区市(石家庄市除外)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机构一般设置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唐山、保定、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机构设置:计量测试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设置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机构。 
  派出机构一般不设技术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三)关于编制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技术机构给予重点保证的精神,重新统一核定和管理。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编制上划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有关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四)关于人员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局长由省干部管理部门经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由省干部管理部门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当地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增人计划,报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按有关规定调入或按国家公务员制度录用。 
  为保证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发[1999]8号和省委、省政府冀字[1998]11号文件精神,自1998年3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省以下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除按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其他调人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五)关于人员上划 
  按照国发[1999]8号和冀字[1998]11号文件精神,在重新统一核定有关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及时完成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上划工作。 
  人员上划范围:1998年3月16日在册的正式人员、按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7月16日,由其他行政机关调入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技术监督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人员需报经省技术监督局、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其他人员一律不予上划。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人员上划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人事厅、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从2000年1月1日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逐级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省财政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 
  2、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统一拨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公用经费按高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核定。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经费,逐步解决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基本条件问题、在建项目,经专门审核后另行研究决定。 
  4、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垂直管理后,原在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中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根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按标准、分类、分项目、按比例逐级上划到省级财政预算。 
  由于职能调整需要从其他部门划入职能及人员,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经费划转: 
  (1)按照省编制部门核定的划入编制人数划转经费。 
  (2)属于市、县(市、区)的,比照上述原则,一并上划到省。 
  (3)属于省级单位的,参照该单位的人均正常经费(单位全部支出扣除基本建设支出)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划出部门经费预算,调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预算。 
  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的资金、资金结余和有价证券等以及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的、由政府分配、用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购置的房屋、车辆、仪器、设备等财产归国家所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由省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劳动厅、计委、科委、监察厅、审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并商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体制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集中精力抓紧抓好,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和上划、现有干部考核过渡、公务员考录、财务经费管理等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尽快下发执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支持下,认真实施改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1999年12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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