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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质量要求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广大农民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农民提高质量意识,自觉种植优质粮食品种,增加收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意见 


 
  为了加强粮食的标准化管理,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质量提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农业部制订的8项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已于1999年11月1日正式发布,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宣传贯彻好新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实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与老标准相比,一是取消了按地区、种植季节进行分类的质量指标和水分含量的差异,统一了全国质量指标,如晚籼稻、粳稻水分指标分别由过去14.0%、15.5%降为13.5%。14.5%。二是增加或改变了一些粮食品种定等指标,如稻谷过去以出糙率作为定等依据,现在增加为以出糙率和整精米率两项指标作为定等依据;玉米由过去以“纯粮率”定等改为“容重”定等。三是提高了部分质量指标要求,如小麦提高了硬质率指标。修订后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基本一致。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颁布实施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粮食工作走向标准化管理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推动粮食优质品种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提高粮食品种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粮食实行优质优价,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提高种植优质品种和交售高等级粮食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粮食质量标准同国际接轨,增强我国粮食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粮食出口。 
  新标准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对粮食质量要求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粮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农民的宣传,使每个企业、每个农民都知道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及其实施的意义,提高贯彻新标准的自觉性。要加大对农民做耐心细致宣传解释工作的力度,让农民认识到种好粮、卖好价、多增收的道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种植优质粮食的积极性。 
  二、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 
  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即将实施,具体操作难度大,粮食部门及粮食购销企业一定要全力以赴,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尽快组织对化验员、验质评价员的系统、全面的业务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新标准及相关政策、掌握新的检测技术,确保粮食收购工作正常进行。要抓紧筹集资金购置检化验仪器,保证各级中心化验室按新标准要求配齐,各站、库、厂按需要配备,尽快改变感观测评粮食质量等级状况。4月1日前,所有粮食收购站点都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新标准和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收购价格,使农民心中有数;4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要切实做到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搞好优质眼务,实行优质优价,定点收购,单收单存,批量加工销售,严防因执行新标准而导致农民“卖粮难”。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好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 
  各级粮食部门及粮食企业要严格按新标准和国家依质论价的有关规定收购粮食,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也不能降低标准收购。要动员农民将粮食整理合格后再出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农业部门要加大优质粮食品种的培育推广力度,扩大我省优质产品的种植规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所必须配备的新的检化验仪器设备,要给予适当支持。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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