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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吉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质量振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质量工作责任感,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质量形势会更加严峻。近年来,我省质量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我省产品质量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监督抽查合格率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质量低劣问题相当普遍。这些问题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 
  (一)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瞄准同类产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制定实施创名牌规划,通过资产优化重组,把资产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和效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吉林名牌产品。积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抓好落实。 
  (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的采标计划,使重点产品、名牌产品、出口产品、新产品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各行业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标计划和目标。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三)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增加质量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质量振兴事业的支持。建立全省质量奖励制度,对创名牌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生产企业及对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采标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对名牌产品企业开拓市场和扩大出口的项目,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贴息贷款;对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的标准情报机构,要在经费和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公益性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测试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按质量振兴规划要求给予安排。各有关银行要在信贷投向和投量等方面,对产品市场份额大、质量效益型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形成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机制。 
  二、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一)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通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我开发能力,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能力。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确保检测设备仪器的投入。在新产品开发设计和投产过程中,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把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技术进步的全过程,确保企业的技术进步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供货厂商的质量评定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全过程受控。积极借鉴国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市场和客户的要求,积极推进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努力扩大产品出口。 
  (三)开展质量攻关和改进活动。要以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组织质量攻关和改进活动,切实解决一批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和各种质量“常见病”、“多发病”,提高吉林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要把降低采购成本和质量损失作为当前企业质量改进活动的重点,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五)加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手段,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在线检测设备仪器建设,严格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关于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计量器具的制造质量,为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提供计量保证。 
  (六)建立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度。企业经营者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总责。要把质量责任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将其作为聘用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并对其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自觉抓质量的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管理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一)对重要产品实行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重要产品生产企业试行开业审查制度,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禁止非法转让企业名称和地址,严厉查处转让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或质量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粮、棉、油、煤、农药、种子、化肥和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要建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加强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强化必要的维修服务手段,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实行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的突出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单独进行抽查,避免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四)加大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实行“黄牌”警告,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且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吊销其有关证书。在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且质量问题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五)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省政府命名的名牌产品实行免检。对被确定为免检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予省、市州、县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有举报投诉的例外。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涉及质量问题的曝光,有关媒体要事先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广告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等搞评比或变相评比,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违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依法监督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省技术监督局要设立打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尽其责。 
  (二)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彻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并落实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继续开展购物放心活动。 
  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质量中介服务体系 
  (一)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要坚持科教兴国的方针,建立质量人才培训基地,形成社团、学校和企业的质量教育网络。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管理、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聘为企业经营者。要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教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上岗。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大中专院校要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二)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和质量咨询。大力扶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使之加快实现与国外机构的双边认可,为全省企业扩大出口提供有效服务。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在为企业进行质量认证咨询的同时,不断拓展品牌策划、质量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新领域,形成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质量专家体系。 
  (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制定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中介服务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中介服务质量。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咨询与认证相分离,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对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的按照相应机构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要切实保证质量投入所必需的经费。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质量工作,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典型单位和个人;主要媒体要以一定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经销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法制建设。要制定和完善质量法规、规章,使全省形成系统、完善的质量法规体系,进一步把质量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省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追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和打假工作情况。省政府责成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省技术监督局 
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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