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2]37号
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列入准产证管理范畴的外埠食品工业产品加强监督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19日
关于对列入准产证管理范畴的外埠食品工业产品加强监督管 理的请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
自1994年市政发[1994]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技术监督局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我局陆续对西安地区生产的清凉饮料、酱油、食醋、稠酒实施了准产证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我们对外埠生产进入我市销售的上述产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同样严把了市场准入关。但是,近两年由于按有关部门通知停止了售前报验,相应地替代措施还没有出台,致使外地同类食品工业产品未经把关流入我市,其中不乏不合格品和伪劣产品,这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我市地产品的销售,不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为本市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生产经营环境和同外地产品平等竞争的机会,现就加强对外地产清凉饮料、酱油、食醋等我市实施准产证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外地生产进入我市销售清凉饮料、酱油、食醋等我市实施准产证的产品,销售者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出具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报告),不能提供者及报告不予认可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指定法定技术机构(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销售者承担。检验报告被认可或经我市检验机构判定产品质量合格者方可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销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销售者应切实建立健全进货检验(验证)制度,严把质量关,努力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为经销外地合格的清凉饮料、酱油、食醋,进而建立起有效地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三、对上述外地产品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并先期在城郊六区实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并处理好同其它检验的关系,除必要的检验费用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处罚外,不能以任何借口和其它形式收取费用,加重企业负担。
四、西安地区生产清凉饮料、酱油、食醋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下功夫在产品质量上上档次、上水平,依靠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西安市技术监督局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