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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仲裁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1]86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学习宣传仲裁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和经济管理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将仲裁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中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经济纠纷。 
  二、要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旧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无法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规定,市各经济管理部门、功能区、金融机构、集团公司,要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没有按此修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三、要加强珠海仲裁委员会自身的建设。珠海仲裁委员会组建一年多来,其公正、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示出来。今后,珠海仲裁委员会要充分运用调解决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确保仲裁质量。要确立全习全意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意识,把仲裁服务工作做到全市市民和各企事业单位中去。 
  四、市法法制局要配合和协助各部门推行仲裁制度,帮助仲裁委员会解决在推行仲裁制度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共同推进我市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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