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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包括我国在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使仲裁裁决更易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国际经济的运行规则,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与国际经济仲裁制度接轨的法律制度,仲裁已成为与我国诉讼制度并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又一新途径。仲裁法实施以来,各地的仲裁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城市,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率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市于一九九六年撤销了附属于有关机关的行政仲裁,成立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随着我国加入wto,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推行仲裁制度、掌握仲裁知识、选择仲裁方式等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新的仲裁理念尚不被人们所理解,甚至有的部门和单位不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加入wto新形势,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极不适应。因此,加大宣传和落实仲裁法的力度,是有关经济部门和企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文件和刚刚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它不受地域限制并实行一裁终局。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愿性、公正性、及时性、经济性、保密性等特点。在经济贸易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行政主管部门转换职能的需要,是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在大力宣传wto知识的同时,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继续将《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重点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全体经营者的教育,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真正把仲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以灵活多样的栏目形式,向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仲裁法》,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工建交、金融、保险、商贸等系统的大型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及营销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推荐选择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也要为各系统、各单位仲裁知识的培训提供服务。 
  二、要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清理修订 
  规范仲裁条款,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国务院办公厅曾就此专门下发了文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也发了《通知》,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仲裁法的正确实施,解决好我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各系统、各行业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制发的,也包括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规范。对合同中存在问题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一律依照国办发〔1996〕22号和国法〔2000〕91号文件的要求予以修订。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其选择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新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要求,即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理、修订、规范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收集合同文本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02年6月10日至2002年7月1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规范工作。从印刷、销售、使用、管理等不同环节,全面收集汇总各种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修改意见报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二是统一规范和制发合同文本阶段(时间:2002年7月11日至2002年7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规范确认后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制、销售和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三是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02年7月31日至2002年8月1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合同文本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要达到100%,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部门、单位,要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三、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建设、房管、金融、保险、招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经济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确保仲裁法律制度得以全面、深入的推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监督检查。市法制办、工商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各类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规范合同文本为契机,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签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用两年的时间,使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约定率达到80%以上。通过企业参与仲裁活动,更好地实现了解和运用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这一国际通用的规则。 
  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廉洁,高效、便利”的宗旨,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认真地解决每一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平、合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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