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京公(外)字 44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 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基层检察院,公安分(县)局: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保护在华外国人和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种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确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市公安局或国家安全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铁路运输分院批准,由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
3.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4.因时间紧追、交通不便或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请示时,可以先口头请示,经批准后立即执行,但事后须补办审批手续。
5.在未正式制定统一的报批表格以前,公安机关可暂时使用《呈请批示表》代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可自行选用相应的审批表代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应用书面形式将被限制人的姓名、国籍、限制出境的原因、限制措施的具体形式和期限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三、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时,应发给当事人《扣留证件证明》(样式附后,自行印制)。《扣留证件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作为领取被扣留证件的凭据,此联应加盖经办机关公章。第三联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案卷。案件了结,允许当事人出境的,应及时将被扣留的证件发还当事人。将原《扣留证件证明》第二联收回,注明发还证件时间后存卷备查。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