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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休养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7 生效日期: 1987-04-0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市直属各基层单位及工会: 
  几年来,我市每年暑期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到北京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进行短期休养。这项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模、先进职工的关怀,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生产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 
  鉴于近年来,副食品价格普遍上涨,为妥善安排和保证休养员伙食水平不致下降,经研究,自一九八七年暑期起,休养员在休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补助三元。此项费用企业单位由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或差旅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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