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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19 生效日期: 1986-06-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西安、咸阳、宝鸡、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干部新老交替,妥善安排退休职工的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职工退休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退休补助所需金额,在原单位退休费项下列支,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二、三期矽肺病退休待遇的职工,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的基数,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基数计发。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已退休的职工,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不再补发。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费补助,由各地、市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本通知自行研究确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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