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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检查电解铝生产企业治污和淘汰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 2004-12-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4〕762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关于“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的要求,我局于2004年7月9日向社会公布了23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使用铝自焙电解槽企业名单(第一批),为了督促这些企业限期治理污染、淘汰铝自焙电解槽生产工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4年12月下旬至2005年1月底期间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企业进行检查。 
  一、检查企业 
  山西省:山西协和铝业有限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新东方铝业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辽宁抚顺铝厂 
  吉林省:吉林白山市浑电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佳木斯铝厂 
  江苏省:江苏徐州四方铝业集团公司 
  湖北省: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一电解铝分厂、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二电解铝分厂、湖北武汉盛佳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电力铝厂 
  湖南省:湖南张家界铝业公司湖南双牌铝厂、湖南猫儿口铝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胜铝厂、广西三江铝厂 
  重庆市:重庆鼎泰铝业公司 
  四川省:四川广元821厂 
  贵州省:贵州遵义铝厂 
  青海省:青海海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中宁铝厂 
  二、检查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有关情况; 
  2、企业淘汰、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展; 
  3、当地政府限期治理计划安排及工作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检查组听取企业所在地政府、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等部门对公告不达标企业限期治理的工作汇报,并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现场,随机抽查。 
  检查组将深入到相关部门,并随机抽查有关企业,深入企业现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人员等形式,了解实际情况。 
  3、检查总结、交换意见。 
  检查组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4、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检查组跟踪采访,对严重问题公开曝光。 
  检查活动结束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通稿,或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安排在2004年12月下旬至2005年1月底之间进行,赴各地的检查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宜 
  1、检查组组成及检查省份见附件,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到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严肃检查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在检查过程中轻车简从,不参加与检查无关的活动,做好廉洁自律; 
  3、检查结束后,两个检查组汇总检查意见,并向国务院报告。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杨凯、童中、钱勇 
  联系电话:(010)67131533,(010)67116021(兼传真) 
  附件:检查组分组及人员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会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检查组分组及人员名单 
 
  第一组:检查江苏湖北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第二组:检查内蒙古自治区、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青海省、宁夏自治区。 
  两组均由国家环保总局司级领导带队。成员由发展改革委1名处级干部、环保总局环监局1名干部、污控司1名处级干部、有色金属协会1名技术专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1名研究人员、记者2至3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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