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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1-24 生效日期: 1984-01-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贯彻全国技术预防专业会议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领导下,技术预防犯罪工作进展较快,对预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和抓捕现行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工厂企业、财贸、机关、学校等单位,在财会、档案、枪库和存放贵重物品的重点部位,共安装各种类型的报警器三千二百五十二台,通过报警器报警,抓获现行犯罪分子三十名,破获刑事案件七十四起。实践证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犯罪是搞好治安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同刑事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推广使用报警装置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对于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犯罪,缺乏深入地宣传推广和必要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其作用认识不足,应当安装报警装置的,不愿安装;已经安装的,有的不能落实值班制度,有的报警后不立即追寻犯罪分子,还有的无故关闭报警器;(二)本市或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有的产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质次价高,维修困难,不少单位不愿使用,影响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三)没有一个健全的统一管理机构,对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鉴定、产销、安装、维修方面缺乏统筹安排和必要的监督管理;(四)有些重点单位急待安装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综合治理、积极“治安”的方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特别是严防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贵重文物被盗,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要有专人抓技术预防工作”的要求,拟由我局把全市的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统管起来,负责统一组织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试制、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工作。 
  二、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1.枪支弹药库; 
  2.银行金库、分理处、储蓄所、信用社; 
  3.陈列展出、储存、销售和收购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4.大量集中存放钱、粮、票证,易于发生盗窃案件的商场、商店、门市部; 
  5.工厂企业、机关、学校、财贸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以及存放现金、票证、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 
  6.存放国家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7.爆炸物品、剧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 
  安装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统筹办理,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列支。 
  凡应安装报警装置,经动员拒不安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安装。 
  三、考虑到报警装置不同于一般商品,其质量好坏,安装是否得当,不仅涉及使用单位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拟由我局配合有关单位,有计划地组织报警器材的生产,平衡供求,统一经销、安装和维修。 
  本市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必须事先提供样机和技术资料,经我局鉴定合格后,方准生产;本单位自行加工制造的,须经我局鉴定合格,方得安装;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需经我局鉴定合格后,方准在我市销售。 
  一些重点单位需要的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由我局组织有关技术部门研究、设计、生产,逐步安装。 
  为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保密性,由我局设立一个报警器材经销服务部,统一负责全市报警装置、防盗器材的经销、安装和维修。报警器安装后,除单位负责人和使用器材的工作人员外,应严格保密,把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四、建议市政规划部门,在今后的现代化大型建筑设计时,将技术预防系统纳入设计,以免事后安装,破坏建筑格局,浪费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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