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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退还部分企业2004年人造刚玉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工函[2004]178号
驻各地方特办、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经部领导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人造刚玉出口配额许可证,放开经营。《2005年出口配额许可证目录》(2004年第78号公告)已对外公布。 
  根据《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 条规定,自即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还2004年已缴纳但未使用的人造刚玉出口配额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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