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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清理登记枪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30 生效日期: 1982-12-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2)265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的精神,对昆明市的枪支清理登记问题,特通告如下: 
  一、除军事系统的军事装备外,凡持有自卫枪、运动枪(含小口径步、手枪)、猎枪、火药枪、麻醉枪、汽枪、铆钉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本通告发布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逾期不登记者,以黑枪论处,除没收枪支外,并视情节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经销猎枪、火药枪、汽枪、铆钉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报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出售枪支时,要严格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销售,违者依法处理。 
  三、购买猎枪、火药枪、汽枪、铆钉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准购证后到指定商店购买;擅自从外地非法购买上述枪支者,视情节依法处理或没收枪支。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各种枪支;对确需转让猎枪、火药枪、汽枪者,必须由双方单位出具证明,到市、县公安局办理批准手续才能有效。违者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论处。 
  五、凡不属佩带枪支弹药者,现存的枪、弹,无论来源如何,应一律上交公安机关。主动交出者,既往不咎;有意隐藏和转移、抛弃者,一经查出,要依法惩处。 
  六、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者,要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的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全市人民要严格遵守本通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枪支弹药清理登记工作。对积极检举揭发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好人好事,给予表扬,奖励;凡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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