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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刹住赌风,减少社会犯罪因素和治安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必要大张旗鼓地、深入地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同时规定处罚办法,以便在禁赌工作中有所遵循。为此,特制定《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地禁止赌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构成赌博罪,适用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一)多次抽头聚赌,非法得款数额较大的;
(二)多次聚众赌博的赌头;
(三)多次赌博,每次赌资达一定数额的赌棍。
二、不务正业,多次参加赌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一)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纵容、诱使、教唆他人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或其他方便,经教育不改的;
(四)制造、销售、贩运花牌(纸牌)、麻将(包括纸制品)、牌九、骰子等赌具的。
四、具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属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包庇赌博犯,触犯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或一百六十二条,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或包庇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五 条的,应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干部参加赌博或支持、纵容赌博的,应当从重处罚。
七、干部群众扭送赌博人员去公安机关和检举赌博活动,受政府保护。对积极同赌博作斗争的干部群众进行行凶、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查获的赌具和赌博的财物一律没收;凡用赌博手段所得的财物,均应没收。
九、冒充公安人员劫掠赌资和其他物资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十、对因赌博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收容劳动教养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警告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训诫、具结悔过的,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决定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
十一、揭发赌博活动,检举制造、销售、出租赌具,协助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