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4]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制定的《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46-2004,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的第3.0.5条、第3.0.6条、第5.1.6条、第5.3.9条、第5.4.1条、第6.1.1条和第6.2.3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