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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技[2003]9号

各市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交通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交通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交通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交通检测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检测机构包括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机构以及交通行业从事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提供公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交通检测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交通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申请、受理、考核监督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认证考核的依据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计量认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和监督。 
  省交通厅是交通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和考核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专家聘任工作。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为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职能管理部门,设立计量认证管理员管理计量认证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已取得检测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申请,由省辖市交通局科技主管部门集中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后下达计量认证计划。 
  未取得检测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交通检测机构,可在申请检测许可证或资质的同时申请计量认证,分别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集中,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后下达计量认证计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及人员等满足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业务需要; 
  三、检测用仪器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确保量值统一、准确; 
  四、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五、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 
  六、保证检测数据公正、可靠; 
  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评审准则要求; 
  八、相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一); 
  二、典型检测报告; 
  三、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扩项如不涉及质量手册的改版可不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四、交通检测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五、交通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六、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的标准查新报告; 
  七、原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评或扩项时提交); 
  八、包含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的软盘。 

    第九条   省交通厅收到计量认证申请相关材料30日内,由相应的管理员或指定评审员对所申请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的实施 
 

    第十条   确认为受理的,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计划和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一条   评审组长应在15天内完成文件审查,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向省交通厅反馈,建议保持或调整评审计划。对于文件审查合格的,应在评审前完成与申请人沟通和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0天通知申请人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评审组由观察员、评审组长、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总人数一般为3~5人,扩项评审可根据需要由2-3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观察员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选派,必要时省辖市交通局和质监局派员协助观察员工作。 
  观察员在评审期间对评审组长及评审组其他成员的评审工作质量和公正性及评审工作程序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审事项,直接对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被评审的检测机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因故不能到达或不能准时到达的,应至少提前5天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请假并经同意。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主持,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预备会议。评审组各评审员、专家、观察员(如需要)参加,由组长布置任务,明确评审要求,必要时对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评审规范、经验和技巧)。 
  二、首次会议。评审员、专家、观察员、申请人的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宣读计划及人员分工,明确软件组和硬件组组长,阐述有关要求;申请人介绍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确认评审范围,简介情况。 
  三、现场参观。评审组重点考查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标识和校准状态,是否能保证测试结果的有效性,操作人员安全措施等;考查结束,评审组商定是否调整(完善)计划。 
  四、软、硬件小组评审。 
  1、下达现场试验项目; 
  2、软件组进行评审和审阅资料并记录评审情况,重点考核质量体系的符合充分性和适合性; 
  3、硬件组进行评审和监督现场试验并记录评审情况,重点对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人员、设备、条件和标准物质等); 
  4、评审组长召开现场座谈会。重点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员等进行座谈考核; 
  5、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情况、整理资料; 
  6、现场试验和评审工作补遗,评审组长起草评审意见; 
  五、与申请人沟通。评审组成员与检测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 
  1、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及考核结论; 
  2、申请人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的认可建议; 
  3、存在的问题及其纠正措施(整改)要求; 
  4、对评审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末次会议。 
  1、宣布评审组意见; 
  2、申请人确认不合格报告和评审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承诺整改措施; 
  3、观察员发放申请人对评审员(组)的评价表(现场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申请人填写对评审员(组)评价表并分别寄送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必要时可延长评审时间。 
  现场评审期间,受评审的检测机构应提供相应的配合和方便,并按规定承担评审组成员差旅费用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并在末次会议上明确: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申请人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评审报告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在具备条件后重新申请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或经评审组长确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则此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安排评审。 
  出现上述情况,评审组长应在7日内报告省交通厅。 
 
 
第四章 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组长在完成现场评审以及对需进行整改的交通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复查后15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资料的整理和汇总,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提交审批的材料应包括: 
  一、计量认证评审报告(附件二); 
  二、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拟请批准的,附件三); 
  三、现场评审记录表(附件四); 
  四、现场评审时检测机构的书面汇报材料;  
  五、不合格报告及纠正措施表;  
  六、关于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七、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资料;  
  八、原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评或扩项时提交); 
  九、包含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和计量认证汇总表(附件五)的软盘。 

    第十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收到审批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30日内完成审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具有在批准的计量认证项目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资格,准予在相关试验检测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凡已取得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需办理计量认证手续的,应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及附件、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等材料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转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审核和批准发证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应接受不少于2次证后监督评审。 
  当检测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可以开展不定期监督评审。 
  证后监督评审工作由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交通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并将结果分别上报。 
  监督评审具体要求以及对结果的处理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获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要求为: 
  一、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报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授权签字人变更,应于变更前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指定评审员对替换授权人考核后审核确认; 
  三、调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应及时修订质量手册,保证质量手册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前提交给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查; 
  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人员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确认,证明满足要求,待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提交评审组考核。证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停止该项目的检测。 
 
 
第五章 扩项和到期复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测机构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待检测条件具备后,可提出扩项申请,扩项的申请和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同本办法第 条至第 十九条规定。扩项评审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到期复评审应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和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同本办法第 条至第 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从事检测或管理工作经验,掌握标准、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相应的计量认证评审方法、技巧,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等基本素质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的审核由省交通厅负责,对于满足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要求的,本人自愿从事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由省交通厅建立评审员队伍储备。 
  评审员的考试和注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评审员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国家级或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具备评审员资格。 
  持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注册评审员的可免于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 
  评审员应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重视知识更新,积极参加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持续培训。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由省交通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为交通计量认证评审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交通厅建立交通计量认证技术专家队伍,分别聘任在汽车检测和交通工程试验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人员担任交通计量认证技术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建立交通评审员档案。档案包括交通评审员登记表、培训情况、参加评审工作经历、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对在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审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失公正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或谋取私利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取消交通评审员资格等处分。 
  交通评审员在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评审任务者,由省交通厅取消其交通评审员资格。 
 
 
第七章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职责 
 

    第三十条   评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任务,保守申请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服从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安排,接受管理与监督,按时完成有关评审任务;  
  三、在现场评审工作中,按分工承担相应的评审任务,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各自对分工评审的任务负责; 
  四、对评审组的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安排,承担交通计量认证业务培训授课任务及有关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在评审组中可承担评审组长、硬件组长或软件组长等工作。 
  硬件组长或软件组长应具有2次以上评审经历,并分别参加过硬件组或软件组的工作。 
  评审组长应具有5次以上评审经历,并担任过硬件或软件组长。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组长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要求,主持现场评审工作,对现场评审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审查,组织预访问; 
  三、确定硬件组长和软件组长; 
  四、主持召开现场评审的有关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审进度,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五、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协调、评审组内部以及与申请人的沟通; 
  六、负责组织评审报告、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报审报批,就审批发证事宜负责与计量认证管理员及申请人的沟通; 
  七、负责检查被评审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并做出结论。 

    第三十三条   硬件组长、软件组长的职责: 
  一、服从评审组长的工作安排,分别按分工负责相应部分的评审任务; 
  二、在评审组长的领导下,硬件组长与软件组长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协商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向评审组长汇报硬件组或软件组评审工作情况,并对硬件组或软件组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专家的职责: 
  参加评审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评审中的重要技术和管理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计量认证考核的全部文档资料,包括申请表、审核及其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申请人对评审员(组)评价表等均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计量认证管理员按科技档案标准汇总归档,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厅和原省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技[1997]1号文)和《江苏省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技[1997]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略) 
  附件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略) 
  附件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略) 
  附件4、现场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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