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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国质检锅[2003]25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A3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应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二)应有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三)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四)持证焊工人数不少于2人,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三、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申领证书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取得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封头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有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资格。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联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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