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农通[2003]26号
为加强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肉类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农林渔业局、经济经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是指肉品零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统一颁发的专用标识的肉品销售专用柜台。
第三条 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制作、授予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未经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审核同意,任何经营者不得使用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
市农业、商品流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授予遵循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用标识的授予条件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肉品零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人销售的猪肉应来源于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标准组织生产、饲养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规模化养猪场。
申请人应向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提供产地检疫证明及销售的猪肉来源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自营采购生猪,委托屠宰后统一配送;也可以委托肉品批发商供货。
第八条 申请人销售的猪肉的屠宰加工场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符合GB50317一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中Ⅰ、Ⅱ级屠宰车间要求的定点屠宰场(具体名单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商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后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的销售场地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二)交易空间宽敞明亮,通道安排合理,人流物流畅通;
(三)店堂布局及柜台设置合理,商品摆放整齐;
(四)地面坚固、干燥、清洁;
(五)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条 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储存、分装肉品的车间应配有冷藏设备,肉品由冷藏车运送;
(二)配备冷藏柜摆放销售肉品;
(三)专柜肉品加工配备不锈钢或瓷质表面的操作台和相应设备;
(四)经营器械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为其加工、销售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其加工、销售人员应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身体检查,并取得健康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配备质量监督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无公害肉品进销存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公开承诺不售变质肉、病害肉、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及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害物质的肉品。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它法定文书复印件;
(三)不售变质肉、病害肉、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及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害物质的肉品、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检测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现场调查核实和发证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应颁发《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确认书》,并授予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列明不符合的项目,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进行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检,抽检情况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在一周内进行整改并暂停其使用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
(一)出售的肉品不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二)不配合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使用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
(一)经营腐败变质、病害和注水肉品;
(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
(三)经营含有违禁药物或其他不符合肉品卫生要求的物质的肉品;
(四)多次出现本办法第 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经营者被停止使用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在一年内不受理其使用专用标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市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营者授予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