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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标识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
发布文号:
  为了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标识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列入下列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予以标识方可销售: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番茄、番茄酱。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需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三、本市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8月10日前对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尚未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予以规范标识。 
  四、根据沪府法[2003]25号文件规定,上海市农林局是农业中转基因植物及其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8月10日后,我局将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规定的,将严格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农林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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