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粤质监锅函[2003]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我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为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必须以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原由省局锅炉处办理的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如:电站锅炉、超高压容器、液化气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等)的使用登记移交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办理使用登记。省局锅炉处负责在9月1日前整理好这些设备的登记档案等技术资料按辖区管理的原则移交给相应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省局今后不再具体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各地应加强对这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并按重特大事故危险源监控的要求做好现场监察工作。 
  三、原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可使用至下一定期检验期满止,使用期满后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再重新向所属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格式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做。 
  四、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与锅炉压力容器的动态管理机制的建立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大对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的力度,切实督促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要注意发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特种设备在普查整治基础上的动态管理电子数据库的建设,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数据必须及时录入数据库。 
  五、今年9月1日起,原由省劳动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我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略)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