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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化肥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联[2004]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工商局,供销合作社: 
  今年以来,各地以化肥、农药等产品为重点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专项打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假冒伪劣化肥屡禁不止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等问题仍较突出。为此,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决定,将化肥专项整治作为农资打假专项斗争的重中之重,由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为将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的总体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联合在全国范围开展化肥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化肥专项集中整治的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化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资市场,特别是春季化肥普遍检查工作没有检查到的企业(窝点)和市场。重点整治假冒伪劣化肥生产销售集中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农资市场及辐射面广、经销假冒伪劣化肥问题突出的农资市场。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摸清本辖区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及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化肥产品的质量状况、供需状况;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化肥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制、制度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全面开展全国化肥产品质量普遍检查,摸清化肥生产和经销企业及市场的底数。要对辖区内所有化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资市场,特别是春季化肥普遍检查工作没有检查到的企业(窝点)和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及市场都要建立档案,切实摸清底数。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满,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生产环节还要检查企业证照、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仓库等关键环节;销售环节还要检查销售门店和市场摊位的经营主体资质等。 
  (二)大力整治区域性化肥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区域。对化肥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的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二是关停并转一批生产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低劣的上肥企业;三是帮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D不稳定的企业;四是扶持一批质量过硬的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加大“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工作力度。 
  (三)认真治理整顿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农资市场。各地要确定一批重点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和经销者责令停业整顿,并予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化肥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化肥不流入市场。 
  (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行为。一是彻底铲除生产假冒伪劣化肥的黑窝点,没收原材料,没收加工设备。二是对有效成份含量严重不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收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凡属无证生产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将名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商店、摊位,依法严厉处罚,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并追查生产源头,以绝后患。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提落实各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重点是落实县级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二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省市督办,落实奖惩;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其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二)加强发证后的监督工作。一方面,通过生产许可证年审和肥料登记证续展等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复混肥和磷肥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复混肥和磷肥产品流入市场的渠道。 
  (三)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进化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挂牌督办形式,确定一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继续贯彻“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分子。 
  (四)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完善化肥产品监管制度,对生产销售化肥生产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推行台帐制度,提高监管到位率;加强与名优化肥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 
  (五)深入开展打假下乡工作。抓住农时,继续以磷肥、复混肥为重点产品,以农村及农民投诉农资质量问题多的地区为重点地区,将执法打假、质检服务、法制宣传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化肥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及时、准确地了解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服务农民,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的“黑名单”。 
  五、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化肥专项的整治力度。质检部门负责化肥专项整治的协调等工作,并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复混肥和磷肥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开展流通领域化肥市场监管执法,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打击违法违章交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等违法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严格肥料产品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发证后的监管;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各级供销合作社销售合格的化肥产品。 
  (二)时间安排。10月初至12月底,全面开展整治工作;2005年1月各地对重点整治的市场、区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检查总结;2005年2月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将对各地落实的情况组织督查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此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一是建立健全企业生产条件、质量档案、信用体系、产品包装标识等方面管理制度;二是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抓好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三是建立健全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退出机制;四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诚实守信,重视内部管理,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四)确保专项整治的覆盖率。本次专项整治要与春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突出春季漏查的和经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及窝点,确保春、秋两季的检查的总体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作好化肥产品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省质监、农业、工商、供销合作社部门要在2004年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开展化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各自主管机关。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0日前按要求(见附表,略)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化肥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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