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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食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农办通〔2003〕54号、 杭财农〔2003〕839号、 杭农安综〔200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加快发展安全食用农产品,激励和调动我市农业生产基地和企业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社、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的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产品,包括: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森林食品等,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的扶持政策。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凡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AA级质量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凡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三)凡当年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和森林食品质量认定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申报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区、县(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市农办内)。 
  (三)市综合办公室会同生产、加工、流通和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提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和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联合下达奖励经费。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3年以前获得认证(认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一并纳入2003年度申报奖励范围。 
  (二)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应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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