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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2]4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发票的出售问题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向纳税人出售旧版发 票。但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且已交款的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用完发票,可向其出售少量的旧版发票用于周转,同时应协调税控装置服务商加急优先安装税控装置。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选择使用定额发票和到税务机关开票的纳税人,不得再向其出售旧版发票。 
  (三)同一纳税单位,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不得同时使用。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问题 
  鉴于纳税人认购、税务机关核定、生产商的生产和服务商的安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为保证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2003年1月1日起正常使用,凡认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交款确认,税控装置服务商必须保证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完毕。自2002年11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除新办户以外,对于认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税控装置服务商可根据实际能力确定是否收款安装。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旧版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自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应于2003年1月份完成对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应做好缴销旧版发票的准备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对在缴销旧版发票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非正常户和吊销户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各单位要在季度末的2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的汇总数(无需报送户名)。 
  (四)各单位应于2003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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