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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厅等单位《关于退休、退职职工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30 生效日期: 1981-01-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退休、退职职工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退休、退职职工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一九八一年劳总险字第一号、粮工联字第一号《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一九七八年八月经省批准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的单位,以及一九七九年一月我省普遍实行上述两个“暂行办法”以来,回农村安置并由生产队分配口粮的退休、退职工人、干部,从今年二月起改由国家供应口粮。今年二月至七月生产队分配给他们的口粮应先如数卖给国家,然后凭退休、退职证件和售粮证明,经县粮食局审批,由当地粮站(店)按每月二十七斤大米的标准供应,食油按当地定量标准供应。但不得借机要求重返城镇改为非农业人口。 
  二、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干部(包括暂列编外的)退休后,仍按原标准即每月三十六斤大米供应。 
  三、从一九八一年二月起,工人、干部退休、退职(包括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参加工作的)安置回农村后,凭户口粮食关系和退休、退职证件,由其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口粮。具体办法是:退休、退职后的头三个月按本人原定量标准供应,从第四个月起,按每月二十七斤大米供应。 
  四、随同退休、退职工人、干部回农村的原属非农业人口的直系亲属,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由生产队分配口粮;在当年粮食未分配以前,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不满十七岁的子女,经原单位审查批准到达地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按照当地居民口粮标准供应;对不满十七岁的子女,供应到满十七岁为止。 
  五、退休、退职的工人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并经过规定手续批准招收的,仍实行先退后招的原则,即先将退休、退职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往农村,由国家供应口粮,然后由招工单位办理招收子女的户口粮食关系。今后对退休、退职的工人、干部的子女招工的问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粮食厅 
省人事局 
省劳动局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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