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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街道的实际情况,对街道集体所有制职工和居委会正副主任等人员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街道工业企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凡有支付能力的单位,经区革委会批准,原则上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每人每月发给五元。积累少、底子薄、支付能力差的单位,可以低于五元,这些单位应当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生产,节省开支,创造条件,力求逐步能补到五元。街道工业企业已退休、保养的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同等标准发给。
二、从街道生产、服务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工资的人员(包括劳动服务站、生产生活服务站、街道青年红专学校、文化站、广播站等),凡有支付能力的单位,经区革委会批准,原则上每人每月补贴五元,经济条件差的,也可以低于五元。
三、安置在街道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居委会办的五七生产组人员),根据单位的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每人每月发给五元。也可以低于五元或缓发。对于纯劳务所得、街道不提取其管理费的人员不发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街道大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五元,支付能力差的单位由区从市拔经费中借支。街道保洁队人员由市卫生局从环卫经费中,按核定人数每人每月五元计算,发给街道统筹支付。
五、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发五元。其中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的,按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从街道工业企业推荐到居委会担任正副主任或已经参加街道工业企业的居委会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的标准发给,如低于五元的,由区或街道从工业分成的利润中补足;其他居委会正副主任,在未列为生产、生活服务站的管理人员或纳入街道工业企业之前,由市财政局从地方经费中给每个居委会每月暂增拔十元(即由每月七十五元增为八十五元),交由街道统筹安排,作为这部分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副食品补贴费。
六、郊县集镇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另外,关于社会生活困难救济户(包括五保户)、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特赦释放人员和在街道、居委会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均不属于这次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范围之内,一律不发副食品补贴费。但为了照顾这些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其中社会救济户的救济费和特赦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均将原标准暂提高三元,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付;少数在街道、居委会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由区或街道适当提高原生活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