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78]京革发458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市属各局:
根据财政部(78)财事字第18号,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第5号《关于改进职工冬季取暖费办法的通知》,为统一全市职工冬季取暖费办法;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对于住市房管局统管的供暖住宅的北京市职工自一九七八年度冬季取暖期起,统一实行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取暖补贴、也不交暖气费。住市房管局统管的没有暖气设备住宅的北京市职工,仍按原规定发给取暖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暖气供暖的房屋,供暖费用由市房管局统一向市财税局结算报销;用热力供暖的房屋,供暖费用由市公用局统一向市财税局结算报销。
二、实行免费供暖办法后,一部分住市房管局统管供暖住宅的职工,因家庭就业人口较多,住房面积较少,实际收入将有所减少。现在市房管局统管住宅的租金比国家机关、市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宿舍的租金高,在全市住宅租金统一调整以前,对于这部分职工由于实行免费供暖办法,不发取暖补贴,而减少实际收入部分,可由各单位根据房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从原发取暖补贴费中给予补助。
三、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五日到十一月十五日期间迁入新建统管供暖住宅的职工,实行免费供暖办法,不发给上述补助。
四、供暖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供暖质量,保证职工冬季取暖。
197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