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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公有房屋装修设备损坏赔偿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08 生效日期: 1979-09-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房管字[79]第349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直属处、各房管所(处): 
  为加强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防止或减少装修设备的人为毁损,特制定《关于公有房屋装修设备损坏赔偿的试行规定》,现随文附发,希即贯彻实行。 
  加强对房屋装修设备的管理,要贯彻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有关装修设备的使用常识,提高住户爱护国家房产的自觉性,防止或减少人为毁损的发生。 
 
 
1979年9月8日 
 
 
关于公有房屋装修设备损坏赔偿的试行规定 
 
  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防止和减少装修设备的人为毁损,根据《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制定本规定。 
  (一)赔偿责任和范围: 

    第一条   凡住用单位和租户因下列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装修设备的毁损,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住用单位的司炉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设备冻裂或损坏; 
  2.有供暖设备的房屋,因自行关闭节门或开敞门窗以致冻裂暖气片及管线; 
  3.没有供暖设备的卫生间、厨房,未采取保暖措施而冻坏卫生设备及管线; 
  4.自来水管线,冬季不注意回水,造成水管冻裂; 
  5.使用不当,乱扔杂物,造成下水管线毁损或堵塞需要拆修; 
  6.超负荷使用电力或任意拆改、添装电气设备,因而烧毁电线或其它设备; 
  7.挺钩、插销齐全,开关门窗不爱护使用,致使门窗扇或玻璃损坏; 
  8.种花、种草或其它原因毁坏甬路、散水和各种管线设备; 
  9.其它损坏责任属于使用单位或租户者。 

    第二条   公用装修设备损坏,由责任者修复或赔偿;分不清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条   私自拆毁或盗卖房屋装修、设备者,除应赔偿外,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赔偿费收取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   损坏装修设备,一般按修复所需工料费收取赔偿费。其中:材料费按本局修缮材料统一供应价格的60%计收;工资按当年平均工资计算,用工不足半个工的免收。超过半个工,不足一个工的按半工计收。超过一个工的,其尾数亦按此原则计收。 
  如损坏前,原装修设备已经糟朽或残伤,得视实际情况,酌情赔偿或免赔,但需经房管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收取赔偿费,必须开给房管所的正式收据,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住户,一份留管片存查,一份交财务部门,手续应尽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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