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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 1997-11-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实施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我国向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将联合推动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全国内资企业注册号统一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编制的标准。 内资企业注册号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前6位为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以外的内资企业的识别号为1,私营企业的识别号为2;后6位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企业注册号的转换工作。企业注册号作为配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管理的重要标识,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注册号记载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 
  三、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赋予每个企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以通知单形式通知核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通知单应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日期、组织机构代码号、赋码日期,并加盖赋码机构的公章,于赋码之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单。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通知单存入该企业档案,并及时将每个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企业机读档案。 
  四、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在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要求企业在提交的年检报告书上标明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企业的日常变更或年度检验工作,对原企业注册号进行转换。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内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企业注册号。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实际问题,请及时分别逐级请示。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样式(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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