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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城市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03 生效日期: 1990-05-03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0)77号
  近年来,我市不少地方一再发生人为损坏供水设施的事故,危及供水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水。为了切实保障供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以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对经规划确定设置和现已建设好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因建设需要确须改变的,必须经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昆明市公用事业局批准。 
  二、全市公民均有责任配合供水管理部门,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完好。 
  对涉及城市供水的现有水源、引水河道、取水口、水厂、水池、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严禁损坏和拆除、严禁擅自在供水管道上凿眼、开闸、放水。 
  三、严禁在自来水的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粪便及工业废水、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水源。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不得将自备水源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通,以保护自来水管网水质。 
  四、在自来水供水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昆明市自来水公司的意见,使施工单位掌握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分布情况,避免盲目开挖。施工过程中,对供水设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危及供水管道安全时,应立即停工,并报昆明市自来水公司妥善处理。严禁擅自将供水管道截断、堵塞、拆除或埋入建筑物基础内。 
  五、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复土上,在直径500毫米以上的供水主管道两侧三公尺范围内,在直径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两侧一公尺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严禁爆破作业、挖沙取土、重型机械碾压等危及供水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和堆放重物。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复土周围进行绿化,按《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已建盖在供水设施上或已影响正常供水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拆除或改建。经批准暂时不能拆除的,应采取措施保护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一旦发生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事故,任何单位不得阻碍供水部门进行抢修,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应无条件地部分或全部拆除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并承担应负责任。 
  七、发现供水管道渗漏或发生供水设施损坏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立即向昆明市自来水公司或者昆明市公用事业局反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抢险抢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连通供水管道的公共消防栓,非因火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启动放水。消防部门按规定需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演习训练时,事先应征得昆明市自来水公司同意。 
  九、对维护供水设施安全,保障供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通告者,按《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原市政府昆政发(1981)24号文件即行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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