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量函[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我局委托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研制单位申报的标准物质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含氮铸铁光谱分析”等41种标准物质符合一级标准物质技术条件,“铀矿石成分分析”等4种一级标准物质增加的定值元素符合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要求,“氮中乙烯、乙烷、丙烯、丙烷混合气体”等49种标准物质符合二级标准物质技术条件。根据《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含氮铸铁光谱分析”等41种标准物质为一级标准物质和“铀矿石成分分析”等4种一级标准物质增加定值元素(见附件一);“氮中乙烯。乙烷、丙烯、丙烷混和气体”等49种标准物质为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二),列入国家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三),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截至目前,我局共批准一级标准物质1134种,二级标准物质1163种。各有关单份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量发[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制造、销售及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附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项目表(略)
二、二级标准物质项目表(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略)
20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