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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先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多年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我国的标准化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贯彻国家标准化政策,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技术委员会。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评选'先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2年底以前成立,并且正常开展工作的各技术委员会(应在2003年底前换届的,已经按要求完成换届工作)。 
  二、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可参加先进技术委员会的评选: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高,适用性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95%; 
  (四)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够积极跟踪对口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提交我国的议案。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近2年国际标准投票率达100%;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评选方法 
  此次评选采取技术委员会自愿申报与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四、申报要求 
  (一)参选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下载并填写'先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表(见附件); 
  (二)2004年3月10日以前将完成后的'先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表电子版报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 
  五、奖励办法 
  (一)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对先进技术委员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请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真准备,做好'先进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选工作。 
  联系人:李治平 孙旭亮 
  E-mail:lizp@sac.gov.cn,sunxl@sac.gov.cn 
  电 话:(010)82262597 82262615 
  传 真:(010)82260700 
  附件: 
  '先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表(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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