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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4 生效日期: 1996-06-14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1996]70号
 
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9月28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辽政阅[1996]18号《关于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及全省养犬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我市从199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养犬登记,到9月底前基本完成。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根据《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议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1名领导任顾问,市政府1名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1名市长助理和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领导任副组长,吸收市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根据《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在实施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发布;负责犬牌、犬证、各种法律文书、表格的印制,犬笼、犬夹、犬套、麻醉枪、捕捉犬执法队制服等各种必备物资装备的购置;负责设立收容犬的留检所。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三)市财政局先期垫付养犬管理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法制宣传和犬牌、犬证制作以及法律文书、各种表格印制,购置捕、灭犬工具等项费用支出。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对准养犬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准备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 
  (六)市城建局负责犬在户外活动时的环境卫生管理。 
  (七)市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并研究《规定》实施后的犬类交易问题。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6月上旬,召开成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备会议,落实领导小组人员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会后成立领导小组并全面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将发布《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发表消息、请领导讲话、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和市政府的实施办法。养犬管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6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政府养犬管理领导机构要全部建立起来。 
  (二)6月中旬到月末,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市、县政府主管领导和养犬管理机构会议,部署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和各区、市、县要划定城市市区内和市区外的范围,制定市区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标准。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居民养犬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内现有养犬户及各种犬数,申请养犬户数。单位养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与此同时,犬类预防接种、犬免疫证和犬准养证、犬牌、各种法律文书、表格准备就绪,捕捉犬的各种装备全部到位,建立执法队和犬类留检所。 
  (三)在7月10日左右,召开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听取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前段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养犬登记,全面实施《规定》和市政府的实施办法。城市市区内养犬登记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7月1日到8月31日,在此期间登记的,收取养犬登记费3000元;第二阶段为9月1日到9月30日前未登记的,按无证犬处理。具体登记时间,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通知。在进行养犬登记的同时,全面实施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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