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1999年9月28日
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续页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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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续之页的监管书编号:( )监管(冶) 号; 监管小组(签章):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表人: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海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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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批次│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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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 │ │ │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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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 │ │ │ │ │
│单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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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 │ │ │ │ │
│品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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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数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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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
│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 │ 日 │ 日 │ 日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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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口批次接上次批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