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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夜景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01-16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6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夜景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美化省会容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争做文明市民 创建优美环境”活动第二阶段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高层建筑物和楼寓外型较好的低层建筑物,须增设轮廓灯或楼寓射灯。 
  二、沿街单位设置的牌匾字号、广告、店(厂)徽等,未安装霓虹灯的,要进行美化,增装霓虹灯。 
  三、凡商业门店、饭店、宾馆及文化、娱乐、体育等单位,要增装彩灯、瀑布灯和橱窗灯。 
  四、沿街建筑物凡新建、改建及进行外装修,要配套设置夜景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五、凡影响城市容貌及不规范的广告、牌匾字号、泛光照明支架,要立即拆除或重新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审批。 
  六、夜景设施按路灯开灯时间亮灯,亮灯时间不少于4小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须按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 
  七、夜景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维护,经常检查,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遇刮大风、阴雨天气及时切断电源,暂停运行。发现灯光显示不全等故障,必须3日内予以修复。 
  八、对不按要求建设、管理夜景设施的,市容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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