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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宅用户供热缴费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77号
   
 
 
 
青政办[2003]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后勤物业管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程,我省去年和今年两次调整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为此,大多数地区及省直部门相应调整了住宅用户供热缴费水平。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目的及意义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未能及时相应调整住宅用户供热缴费水平,仍然延续原来的取暖费收费标准或继续实行福利性供热,不但使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调整失去意义,还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的不平衡,有失社会公平。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局)确定的“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省政府2002年第73次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2003年9月1日专题会议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全省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职工对冬季取暖费的支付能力有所提高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物业管理改革,适度提高住宅用户供热缴费水平,减少或取消单位补贴,为下一步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后勤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奠定基础。原则上,2003年取暖期行政事业单位住宅用户缴费水平不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集中供热价格的50%。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用于职工供热取暖的补贴费用要按照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要求,进行积极探索,逐步变“暗补”为“明补”,并按照市场机制确定收费标准,由用热户直接缴费取暖,以实现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及后勤物业管理社会化的目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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