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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办法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4-07 生效日期: 1951-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证字第1号
 
  本市郊区土地改革业已完成,除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已另发使用证外,为了确定并保障人民土地房产所有权,对于私有土地房产,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兹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制定《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办法》,令发本市郊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委员会遵照执行,并将该办法摘要公布于后,希即周知。 
  一、凡私有土地(包括耕地与非耕地,但荒山、矿区另作处理)房产,均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以下简称所有证),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房产契约,一律作废,并应缴销。 
  一、填发所有证以户为单位,只写户主姓名,但证列各项土地房产为该户全家所有。 
  一、私占公产及隐匿敌逆产者,应在颁发所有证时期内自行报出,政府对自报者一般仍准原使用人继续使用,倘再隐匿不报,一经查出,即予惩处。 
  一、在土地改革中分给农民居住的没收地主的房屋及留给地主居住的房屋,亦颁发所有证,但地基为国有。 
  一、为确定农民私有土地(包括房基地)的准确亩数,避免侵犯他人产权与国有土地等情事发生,在颁发所有证前,对未曾丈量之土地,进行丈量,统一规定以六十方市文为一市亩。 
  一、居住城区市民在郊区置有土地或坟地者,亦应持同契证和户口簿向各该管行政村人民政府登记。 
 
 
市长 彭 真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195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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