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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关于郊区房地变更手续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9-08 生效日期: 1951-09-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
发布文号: 地郊字第4319号
  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以下简称所有证)颁发后,如房地产转移、分割时,应由双方当事人携带草约(白字),经村、镇或街人民政府证明,到区人民政府完纳契税。新业主取得产权的房地产,由区人民政府列入其原所有证内。如原无所有证者,即颁发新所有证。旧业主的房地产,如系一部转移,应在其所有证变更情况栏内注明,加盖区人民政府戳记;如系全部转移,即由区人民政府将所有登注销,并由区及村、镇或街人民政府分别更正存根。所有证如有遗失损毁,应经村、镇或街人民政府证明,到区人民政府补领新所有证。私有房地产,如因市政建设等需要被洽购后,除更正或注销旧业主所有证外,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使用郊区土地暂行办法处理。特此布告,希即遵照。 
 
 
局 长 刘仲华 
副局长 沈 勃 
195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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