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8]房地阎字第905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行政会议关于国家征用土地迁移坟墓几点规定,我们在朝阳区五路居统一建房用地中,会同民政局及朝阳区人民委员会对迁移坟墓实行火葬,进行了试点。兹将试行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于下:
一、在朝阳区五路居征用的一百五十六亩土地中,共有坟墓四百七十六座。其中有形有主的三十九户一百二十六座,有形无主的一百五十座,无形无主的二百座。
由于当地党委的重视和区、乡政府的协助,召开了坟主动员会,交代了提倡火葬的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座谈及赴火葬场八宝山骨灰堂参观,经过一系列的政治动员工作后,有坟主三十一户自愿将其亲属的坟一百零九座,尸骨一百八十四具实行火葬。火化后已将骨灰送八宝山骨灰堂寄存。火葬虽是群众风俗习惯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群众是可以接受的。坟主程斌武说,“火葬后,骨火放在屋内,再不受风吹雨打,随时都可去看,对活人来说节约地,多打粮,洁水源,身体健康。”宁老太太说“解放后我老伴(爱人)的坟迁了六、七次,现在又要迁移。我愿意火葬。”对坟主不同意火葬的坟墓,仍迁至人民公墓埋葬。
二、根据试点情况,我们认为在建设用地中,对有主坟提倡火葬的做法,基本上是成功的。为了迅速处理建设用地,我们意见,对坟主普遍宣传提倡火葬,不愿火葬的,仍迁至人民公墓,对有形无主坟,无形无主坟采取火葬或在建设用地的空地中,就地深葬,火葬后,骨灰寄存火葬场,超过半年无人认领时,由火葬场处理。
此外,最近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用地迁坟期限问题给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同意变更前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八月十四日命令关于基建用地中坟墓迁葬期间至少为一个月的规定。为了适应当前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并兼顾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迁坟期限应该由基建用地所属县、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基建工程大小和坟冢多少等具体情况分别适当规定。”根据这一批复,结合本市情况,我们意见将本市迁坟限期由一个月改为半个月。
以上意见妥否,请核示。
附注: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八年九月十日以(58)冯字第207号批转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迁移坟墓试行火葬等问题的请示》中的各项意见,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当中,应注意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坟主自愿原则,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以便研究改进。
195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