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3]房管阎字第1063号
东城、西城、崇文、朝阳、丰台区房管局,宣武区房建局、海淀区建设局、直属科、各区人委建设科: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征而未拆房屋,根据市的决定应由我局管理。但经检查,目前还有七十九个单位九十处,共计三千五百六十三间半房屋,未办理接管手续。为迅速清理并接管征而未用房屋,你局应即与区建设科组织接管房屋工作组,联系有关单位,按着会议决定的五项处理原原,速予办理,希即遵照执行。
1963年11月28日
关于接管征而未拆房屋处理原则(内部掌握)
城、近郊七个区未接管的房屋三千五百六十三间半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各建设单位住用的房屋,按其房屋管理系统分别接管订租:
(1)属于中央级统管用房单位,由直属处接管订租;
(2)属于市级统管用房单位,由各区房管局接管;
(3)军事系统或事、企业单位,由区通知其自行管理。
2.施工单位住用的房屋:
(1)正在施工或近期即将复工的可继续住用,但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保管手续和商定住
用期限。竣工后,负责拆除并将旧料交器材处运回。
(2)复工无期的,原则应将房屋腾空,如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房管局接管订租。
3.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市民住用的房屋,一律由各区房管局接管订租。对过去的欠租,视具体情况,本从宽的精神,适当追缴。
4.关于私房主已领房价的房屋、在郊区零星破旧的房屋,不便管理的,可与房主洽商,将房价退还,房屋仍归其自有。如无力退还房价,亦由所在地区的房管局接管订租,并追缴过去全部欠租,对其出租房屋的租金,亦应全部追回。
5.农民住周转房而将建设单位给迁建的房屋出租的,应动员迁入原拆迁的房内,并追缴住周转房期间的租金。
此项接管工作由各有关区建设科、区局房管科组成接管工作组进行清理接管;市地用室、房管处各派一个干部协助此项接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