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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接管国家建设用地征而未拆房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11-28 生效日期: 1963-11-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63]房管阎字第1063号
东城、西城、崇文、朝阳、丰台区房管局,宣武区房建局、海淀区建设局、直属科、各区人委建设科: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征而未拆房屋,根据市的决定应由我局管理。但经检查,目前还有七十九个单位九十处,共计三千五百六十三间半房屋,未办理接管手续。为迅速清理并接管征而未用房屋,你局应即与区建设科组织接管房屋工作组,联系有关单位,按着会议决定的五项处理原原,速予办理,希即遵照执行。 
 
 
1963年11月28日 
 
 
关于接管征而未拆房屋处理原则(内部掌握) 
 
  城、近郊七个区未接管的房屋三千五百六十三间半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各建设单位住用的房屋,按其房屋管理系统分别接管订租: 
  (1)属于中央级统管用房单位,由直属处接管订租; 
  (2)属于市级统管用房单位,由各区房管局接管; 
  (3)军事系统或事、企业单位,由区通知其自行管理。 
  2.施工单位住用的房屋: 
  (1)正在施工或近期即将复工的可继续住用,但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保管手续和商定住 
  用期限。竣工后,负责拆除并将旧料交器材处运回。 
  (2)复工无期的,原则应将房屋腾空,如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房管局接管订租。 
  3.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市民住用的房屋,一律由各区房管局接管订租。对过去的欠租,视具体情况,本从宽的精神,适当追缴。 
  4.关于私房主已领房价的房屋、在郊区零星破旧的房屋,不便管理的,可与房主洽商,将房价退还,房屋仍归其自有。如无力退还房价,亦由所在地区的房管局接管订租,并追缴过去全部欠租,对其出租房屋的租金,亦应全部追回。 
  5.农民住周转房而将建设单位给迁建的房屋出租的,应动员迁入原拆迁的房内,并追缴住周转房期间的租金。 
  此项接管工作由各有关区建设科、区局房管科组成接管工作组进行清理接管;市地用室、房管处各派一个干部协助此项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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