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地字[79]第245号
各区、县房管(城建)局:
本市建设用地迁移坟墓,过去一直采取登报通知坟主的办法。前几年,在“四人帮”操纵的批孔运动中,郊区的坟墓大部分被平掉,当时,许多群众和社队干部认为,登报已无必要。为此,我局于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七日曾发出了《关于取消建设用地登报通知迁坟的通知》,改为个别通知的办法。
几年来实践证明,取消登报通知的办法,改为个别通知的办法,增加了工作上的困难,带来了一些后遗症,很难处理。
根据一些区、县主管地用部门的建议,经市建委同意,现决定撤销我局一九七六年市房地字第36号《关于取消建设用地登报通知迁坟的通知》,恢复执行一九六○年市人委公布的《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北京日报登报一天,通知坟主迁移,限期十五天。由坟主自迁或由用地单位代迁,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逾期无人迁移时,由用地单位采取深葬、火葬等办法代为处理”。
今后,用地单位登报通知迁坟,均须经当地区、县地用部门审批。
197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