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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基本建设征用近郊农田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5 生效日期: 1980-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房地字第[80]429号、[80]城规发字第183号
海淀、丰台、石景山房管局、朝阳地用拆迁办公室: 
  近些年来,本市基本建设征用农田土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基本保证了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同时较为妥善地安置了被征地社队、社员的生产生活。但由于“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以及在征地程序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情况,私自交易、违章占地事件不断发生。当前,征地工作难度大,代价高,许多单位为了急于用地,四处奔跑,多方同社队洽商,也有些单位其建设项目尚未经国家批准,即与社队私下协商征地事宜,严重违反征地程序。这种情况,在近郊尤为严重。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书记处四项建议,严格控制征用近郊农田,把首都建设用地管理好,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基本建设征用近郊农田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请贯彻试行。 
 
 
1980年9月15日 
 
 
北京市基本建设征用近郊农田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任务的单位,首先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局根据计划部门确认的建设任务,以及其任务的急援程度,遵照首都城市建设的方针和规划布局的安排,初步提出建设用地的地点等,填入征询意见表,并附拟征土地位置简图,交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持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用地征询意见表,向区地用部门和市房管局地用处征询意见。经市、区房管局地用处(科)摸清情况,综合研究后,就处理土地是否可能和安置社员的方案,一并签署意见,填表转回规划局。 
  必须征询社、队意见时,须由区地用部门负责组织,未经区地用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与社队协商。 
  三、凡涉及转户转业等问题时,必须根据控制城市人口的精神,从严掌握,地用部门须在征询意见表内,详细注明被征地生产队的土地面积、人口和劳力数量以及需转工的人数。必要时,市房管局应与市公安局、劳动局、规划局等有关单位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填在征询意见表内。 
  四、在征询意见表送回市规划局后,即根据对用地的规划要求和征询意见表中所提出的问题,研究确定是否同意此项用地,如同意,即为市政府代拟批准用地的文稿,并绘制征地简图,连同征询意见表一并报请市建委并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征地,市规划局签发用地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即可与市房管局联系,由有关区、县地用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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