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6 生效日期: 1986-05-06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97号
  为坚决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乱建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村庄、集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村镇规划。合理安排村民生产、生活建房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村镇规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的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进行建设。 
  二、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和任何建设单位使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按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占地建房或进行建设。违者,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并按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至十五元罚款。对事后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五至十倍罚款。 
  四、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耕地和园地上建房、葬坟、开矿、毁田取土、打坯、烧砖瓦等。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十至二十倍罚款。 
  五、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违者,没收价款,收回土地,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价款五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郊区各县(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区公所(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村镇建设管理的各种法规,并有权依法纠正和处理村镇建设中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违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