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97号
为坚决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乱建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村庄、集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村镇规划。合理安排村民生产、生活建房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村镇规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的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进行建设。
二、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和任何建设单位使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按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占地建房或进行建设。违者,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并按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至十五元罚款。对事后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五至十倍罚款。
四、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耕地和园地上建房、葬坟、开矿、毁田取土、打坯、烧砖瓦等。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十至二十倍罚款。
五、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违者,没收价款,收回土地,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价款五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郊区各县(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区公所(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村镇建设管理的各种法规,并有权依法纠正和处理村镇建设中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违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