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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测绘局、区民政厅关于地图上我区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31 生效日期: 1986-05-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区测绘局、区民政厅<<关于地图上我区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与邻省界有争议的地方,划界线时持慎重态度,应按规定如实标明清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地图上我区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意见 
 
  根据国家测绘总局(80)测发字112号、民政部门发[1980]21号文<<请标绘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画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对我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省界)画法进行了调查,一九八二年四月召集了与领省接壤的二十八个市、县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在重点审核各市、县标绘的与邻省画法不一致的省界地图及其所附文字说明材料的基础上,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作了汇报,讨论核定了我区的省界线画法,并于一九八三年三月汇总上报了国家测绘总局和民政部。在国务院尚未作出调整省界画法的决定以前,为不影响出图,克服当前我区印制各类地图有关省界画法不一致的状况,有利于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现对我区省界线在地图上的画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84)测发字第093 号<<印发关于在〈中国百万分之一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通知>>精神,今后我区出版的公开地图,省界线画法按<<中国百万分之一地图>>上的权宜画法绘制。 
  二、凡我区各部门、各地、市、县编制的绘有省(自治区)界线的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省(自治区)界线画法在国务院没有作出调整的决定以前,统一按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核定的界线画法绘制。具体界线画法,请与区测绘局核对。 
  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为了防止在地图上发生政治性错误,凡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包括政区地图、地图集(册)、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和电影电视插附的地图以及专题地图等,必须经区测绘局审查批准,方可印刷出版。编制出版或再版各种内部用图、保密地图和图集,要将技术设计书和编稿样图送区测绘局审批。凡绘有中国国界线的地图,应将样图或复制图送区测绘局审查。出口地图应当同时分送区测绘局核转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公开地图、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出版后应当一式四份送区测绘局备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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